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
字号:大︱中︱小 2010-06-23 15:24:07 集团办公室 点击数:
财税[2010]57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经国务院批准,,,,,,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:
1. 部分钢材;;;;;;
2.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;;;;;;
3. 银粉;;;;;;
4. 酒精、玉米淀粉;;;;;;
5. 部分农药、医药、化工产品;;;;;;
6. 部分塑料及制品、橡胶及制品、玻璃及制品。。。。。。。
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。。。。。。。
具体执行时间,,,,,,以“出口货物报关单(出口退税专用)”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。。。。。。。
附件: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二○一○年六月二十二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经国务院批准,,,,,,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:
1. 部分钢材;;;;;;
2.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;;;;;;
3. 银粉;;;;;;
4. 酒精、玉米淀粉;;;;;;
5. 部分农药、医药、化工产品;;;;;;
6. 部分塑料及制品、橡胶及制品、玻璃及制品。。。。。。。
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。。。。。。。
具体执行时间,,,,,,以“出口货物报关单(出口退税专用)”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。。。。。。。
附件: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二○一○年六月二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