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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

字号: 2010-06-23 15:24:07 集团办公室 点击数:

财税[2010]57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  经国务院批准,, ,,,,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:
  1. 部分钢材;;;;;;
  2.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;;;;;;
  3. 银粉;;;;;;
  4. 酒精、玉米淀粉;;;;;;
  5. 部分农药、医药、化工产品;;;;;;
  6. 部分塑料及制品、橡胶及制品、玻璃及制品。 。。。。。。
 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。 。。。。。。
  具体执行时间,, ,,,,以“出口货物报关单(出口退税专用)”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。 。。。。。。

  附件: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             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○一○年六月二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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